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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泰安开出第一张罚单!

发布日期:2019-01-15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安本地实际,《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泰安城区、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进行了多种渠道的宣传,并加大了日常巡逻巡查力度。1月13号,泰山区公安局岱庙派出所民警在东岳大街巡逻时发现,某单位楼上有人燃放鞭炮,民警迅速反应,立即现场取证并依法将违法嫌疑人马某带回派出所内进行询问。

经过询问,马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岱庙派出所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燃放,并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泰安市公安局岱庙派出所副所长李国红告诉记者,对马某罚款200元,这是《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泰城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过调查询问,岱庙派出所民警发现,马某是从泰城某商店内购买的鞭炮,随后,民警赶到这家商店。目前,岱庙派出所已经将违法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移交给相关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