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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石家庄市禁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出炉!

发布日期:2019-01-14

今年春节期间,石家庄依旧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去年颁布的《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执行。石家庄市主城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西三环路,南至南三环路,北至古城路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启动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此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亦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此前,河北多地已发布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禁放令”!

链接:河北3市(保定、邯郸、沧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最高获8万元奖励!

秦皇岛

1月4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对今年春节期间禁限放区域、时间进行了明确。

遵守禁限放规定 做文明守法市民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大气和环境污染,极易造成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2016年7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爆管理规定》,明确了全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2019年春节将至,请全体市民严格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一、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放烟花爆竹,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青龙县、昌黎县、卢龙县3个县限放烟花爆竹,根据青龙县、昌黎县、卢龙县县政府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规定,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内,提倡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的居民请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禁止在本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禁止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巡查管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法必究是我们的职责,请勿以身试法。

六、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起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因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被查处的,公安机关将通报本人所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3950224(昼夜)、3950230(工作时间)。

亲爱的市民朋友,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是我们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移风易俗,做文明守法的宣传者、践行者、监督者,为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建设美丽、文明、和谐、平安港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19年1月4日

秦皇岛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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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

1月5日,辛集市召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动员会,会议强调要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严厉打击查处,主动进行巡查,确保管控到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震慑违法犯罪。

辛集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致全市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市民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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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全体市民:

近年以来,多地因私制私藏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致多人伤亡,教训惨痛。为了确保全市人民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提请广大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和全体市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规范,不要未经许可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或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要运输、经营、储存、燃放假冒伪劣和超规格、超药量以及包装标志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要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聘用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运输烟花爆竹。

辛集市建成区许可燃放时间为2019年2月4日(除夕)、2月5日(初一)全天,2月9日(初五)、2月19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禁放单位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此外,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预警公告后,全市禁止燃放。

二、请全力维护公共安全。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请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只有一次”的意识,认真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杜绝因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安全问题,特别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污染环境、扰民、浪费、火灾、伤人损物等问题。

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规,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超标、非标等非法烟花爆竹,不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三、请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查处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需要您的理解和支持。请积极配合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要求和安全建议;请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凡举报线索经查处属实的,视情将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特别重大的案件,将给予10000元以上奖励,并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让我们彼此理解、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证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最后,祝全体市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0311-83294942(工作时间),110(昼夜);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辛集市市府街107号,辛集市公安局危爆科,邮政编码052360。

2018年12月10日

衡水

衡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全市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衡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全域。

(二)冀州区主城区。

(三)其它各县、市主城区。

冀州区和其他各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城区范围由各地政府划定。

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二、在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在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允许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衡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实施的《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作废。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