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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威海禁放烟花爆竹,当天处罚首单落在乳山

发布日期:2019-01-05

1月3日下午,青年张某被环翠公安罚款500元。这是因为他于2018年12月31日23时50分许在海边放了两箱烟花,如果再晚10分钟,赶上《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生效,他不仅要被警方处罚,还要被城管部门处罚。而在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首日,1月1日18时许,满某在乳山一小区墙外燃放爆竹被查,摘得“禁燃被罚首单”。

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2月31日50分,一辆黑色轿车驶抵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的一处海边公路,一男子从车内搬下两箱烟花,接连燃放数分钟。之后,该车驶离。

环翠公安治安大队民警依据号牌锁定当事人张某,考虑到正值元旦假期,民警没有立即通知张某前来接受调查,而是在3日进行了传唤,张某供认不讳。

原来,张某早在11月份就买了烟花,准备跨年夜与女友去海边燃放,营造浪漫气氛。不久前,张某听说市区自元旦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便决定赶在1月1日零点前到偏远的靖子海边燃放。

张某以为自己在元旦前燃放,而且不在“市区范围”,其实,他没弄明白。依据《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孙家疃街道属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当天也处于禁止燃放时段。

2019年1月1日起,《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前《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威海实行多年的“限放”改为“禁放”,市区禁放区域比原来限放区域扩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内,全年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新《办法》保留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措施。这一条是依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设立的。

此外,新《办法》增设了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法提供燃放服务的法律责任: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规定了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张某燃放这两箱烟花是在1月1日零点后,他除了要接受警方的行政处罚,还将因“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

目前,全市警方正持续加大对违规燃放、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1月1日18时许,居民满某在乳山一小区墙外燃放爆竹被民警查处。

此外,《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也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市民可通过多种方式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获得奖金,最高奖励1万元。

备注:《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最初有效期至2018年1月29日,但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威政发〔2015〕31号中,改为“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