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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月20日开售烟花爆竹 15日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7-01-04

 

齐鲁晚报1月3日讯(记者 王皇)春节临近,3日,记者从济南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的烟花爆竹销售期已经确定,从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市民可以从市区内获得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3日至5日,是零售点申请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的咨询和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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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还有安全隐患。(资料片)

济南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限放区内外的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3天:从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至2月16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至1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为烟花爆竹购进期,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月12日(正月十六)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零售点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不得进行销售。

记者了解到,目前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济南市还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进行烟花爆竹零售需要向各县、区安监局申请临时零售许可证。需要满足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多项条件。

据介绍,1月3日至1月5日,是各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1月6日至1月9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1月10日至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七),为材料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人员培训、制证发证时间。1月15日(农历腊月十八)前临时零售许可证要全部发放到位,自1月15日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