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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4-01-09

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满足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依据《沈阳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等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对指定零售点承包经营,并签定如下经营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采取集中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2、甲方向乙方统一供货,免费向乙方提供灭火器、监视器、宣传条幅。有偿提供售货亭,每个每年租金2000元,如有损坏乙方按价赔偿。

3、产品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统一理赔处理,甲方对产品统一保险。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乙方每个摊位必须参加统一保险,每个摊位2人,每人420元(具体细节由保险公司统一说明)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依法办理各类有效证、照、持照经营,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严禁购进和销售非本公司经销的商品,否则将对非法商品予以收缴,同时取消经营资格及销售资格。

3、乙方严禁进入早晚市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得一证多摊销售,如有违反时除没收所售商品外,严重者取消销售资格。

三、安全规定

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悬挂摊位号和安全警示标语;严禁在摊位附近生明火、试放、吸烟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沈阳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的各项规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乙方的安监和工商证、照必须放置摊点内以备查验。

摆放样品及售货亭内码放商品时,必须做好地面铺垫以防商品受潮。

雨雾天气及夜间必须对商品实施覆盖,以免造成鞭炮受潮或发生意外。

严禁使用翻斗车、挂车、三轮车、蓄力车及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烟花爆竹。

本协议之《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以上条款如有违反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