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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200响鞭炮,罚款200元!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有人被罚款有人被拘留

发布日期:2020-01-11

今年,洛阳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9日,洛阳市公安局通报了去年以来查处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警方提醒,一定要遵守洛阳市禁放新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有人被罚款有人被拘留

2019年1月7日晚,寇店镇村民高某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宜阳县公安局莲庄派出所查获,并被行政罚款一万元,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94箱被没收。

2019年12月19日,伊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诸葛镇一仓库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经查,刘某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后,在未取得任何资质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大约1200箱鞭炮存放于该仓库。随后,刘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政拘留6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店开业放了一挂200响鞭炮,被罚款200元

2019年4月23日中午,伊川县县城一店铺开业,燃放了一挂200响的鞭炮。随后,经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人陈某被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

根据伊川县当年的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陈某店铺所在位置处于禁放区域。最终,警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洛阳市去年收缴烟花爆竹3425箱

去年以来,洛阳警方不断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力度,对辖区婚庆公司、具备举办婚宴酒店、容易燃放烟花爆竹单位等进行禁放宣传,向辖区单位、社区、群众发放宣传单,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禁放熟知率;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燃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重点区域、场所加强中午和晚上重点时间段巡逻防控,有效遏制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同时,洛阳警方对群众举报、110报警、巡逻查控发现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搜集证据,迅速传唤违法嫌疑人,依法果断处理,以达到处理一起震慑一片的效应。

据统计,2019年,洛阳市公安机关共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企业52家、零售网点580处,查处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2起,查处治安行政案件21起,罚款19.1万元,行政拘留7人,收缴烟花爆竹3425箱、爆竹52万头、礼花795枚。

警方提醒,春节将至,广大市民切勿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